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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来源: 浏览次数:763次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每期操行评定均为优秀。
   2、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成绩突出。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所有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或学分绩点不少于3.0)以上,其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或学分绩点不少于2.5);三年制学生须三期以上,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85分(或学分绩点不少于3.5)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分绩点不少于3.0);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或优秀;实习成绩均在良好以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须在良好以上。无旷课和补考。试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绩点的具体折算方法详见《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中有关概念的解释及计算方法的函》(职成函〔2001〕46号)
   4、从2004年开始评选的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被推荐人应取得国家级或四川省职业技术学校英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初级)以上合格证书。
   5、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二、评选对象
   凡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含高职学院举办的中专班),均可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1、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按教育部的部署隔年进行一次(2001年已评选)。各市(州)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标准,切实保证质量。
   2、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人选,应在各班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经广大师生推荐产生,学校评选领导小组确定推荐上报的名单还应在学校张榜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和家长意见后确定,无异议的填写《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一式二份,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市属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市(州)教育局)后逐级上报。各区县在评选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评选比例。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5%以内,省(部)级重点中等子夜学校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2.0%以内;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或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仅限中专毕业生)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3.0%以内(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于评选当年通知)。
   4、选时间。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工作量大,各地、各校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校评选工作应在当年四月十日前结束,各市(州)教育局应在四月十五日前审核并将《推荐表》一式一份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的审定工作于四月三十日前结束。
四、其他
   1、对评选出的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2、各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评选出的省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和适当奖励。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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